真实性、合理性原则下对企业“白条”审核认定的探讨[2]
作者: 待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9-07-21 点击数:428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上确立了真实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怎样根据这两个原则,处理企业“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是摆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面前的难题。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如何依据真实、合理原则对企业的“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工作进行探讨。   一、 ...

  三、企业“白条”支出的扣除条件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精神,有些项目或者是特殊事项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合理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操作中如何有效掌握白条的真实、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直接扣除的白条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费用合法、真实

  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白条所记载的费用支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真实发生,必须坚决杜绝虚列支出的违法行为。

  (二)费用必须与生产经营有关

  所支付的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经营活动之外的招待费用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符合有关扣除标准

  费用发生的标准必须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以内,如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出差补助费等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或者财务制度的规定的标准。

  (四)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性质”

  白条所记载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又不涉及应该纳税的劳务等应税事项,凡是涉及要纳税的事项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四、企业“白条”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条件,对企业发生的白条费用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符合四个条件的个人费用可以扣除。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重点掌握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其中,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因数额较大,政策性强,应该有土地和房屋拆迁等监管单位的鉴证材料。

  二是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特殊事项核定扣除。如饮食业在集贸市场购买的原材料。核定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白条应有内部稽核签字;二是原材料金额在营业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三是凡具有经营性质的白条均不得扣除。

Total:212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