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上确立了真实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怎样根据这两个原则,处理企业“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是摆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面前的难题。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如何依据真实、合理原则对企业的“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工作进行探讨。
一、企业“白条”支出的现状透视
所谓“白条”,财务上是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前,白条费用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白条支出构成少缴税款的,要按偷税进行补税罚款,同时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尽管有上述严格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制止企业的白条行为,白条现象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五花八门。从其分布范围来看,有些在各类企业普遍存在,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力资费,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等等。有些则存在于部分行业的特殊事项中,如饮食业农副产品的采购费,小型工厂在煤炭紧张时从个体商贩中采购支付的采购费,建筑业购买私人沙石辅料费用、支付个人渣土清场费,房地产业支付私人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
从“白条”形式上来看,有自制单据或者手写的白条,有过期发票或者是超出使用范围的发票等不合格发票。
从反映事项的性质上看,有的记载具有经营性质的应纳税事项,有的记载的事项则是不具有经营性质的不纳税事项或者免税事项。
二、企业“白条”支出的成因分析
企业“白条”支出存在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根源
有些商品交易处于原始落后的状态,是税务部门在发票上难以控管的盲区,发票管理很难规范。比如饮食企业从集贸市场的农户手中采购原材料,取得合法发票存在一定难度。
(二)利益驱使
有些个人交易或者劳务如果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要按规定纳税,必然增加交易或劳务成本,因此交易的售货方或劳务的提供方个人不愿意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
(三)合理公允
有些白条的存在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