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通常指的是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进行经营,而施工企业则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的行为。
对于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我国民事实体法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43条作了程序上的规定: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挂靠的双方当事人,其中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称为被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一方称为挂靠人。
二、禅城区建筑安装公司挂靠的现状
禅城区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主要有32家,其中,具有一级资质的3家,具有二级资质的11家。而在这些具有一、二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中,除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和佛山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外,都存在挂靠工程。根据企业自报数,以上具一、二级资质的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的挂靠工程总额,2004年、2005年分别约为15.87亿元和16.55亿元。
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内容大致都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余支付给挂靠方,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用支出。
挂靠工程通常是以被挂靠方自营工程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挂靠工程利润大量向挂靠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报建购料等成本费用的发票注明了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而人工费用被编制成工资表,作为被挂靠方的工资支出。在另一部分工程中,机械设备由挂靠人提供,机械设备发票、共用材料发票上的购货人是挂靠人。挂靠人难以凭有效凭证将这些共有材料成本,机器的折旧,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等,在被挂靠人的帐上作为成本费用处理,只能通过提供假材料发票、虚增工人工资表,甚至用白头单来填补这些费用及掩盖自己的利润,逃避有关税收。特别是人工费用在建筑成本中占的比重较大,工资的签收随意性较大,挂靠人自行编制工资表现象非常严重,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工程人工的实际支出。总之,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四、对挂靠税收处理方式的探讨
(一)劳务费用开具临商发票
据调查,系统内其他兄弟单位由于当地挂靠工程比较少,其普遍观点为:挂靠行为既然是建筑行业明文禁止的,就不应认定挂靠方是一个纳税主体。他们认为,假如存在挂靠关系,通常由挂靠人(包工头)自行雇佣工人,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上述两个区局都有一条不成文规定,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作为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而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征收营业税并带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禅城区很多年前就存在这种做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税负不高,一些建筑公司为了便于入帐都会主动到征收分局就支出的人工费开具临商发票。这种做法,税款名义上是对那些建筑工人征收,实际税款承担者是挂靠方,这样,不仅增加了挂靠方的挂靠成本,而且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
但这种做法有几点存在争议。首先,以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保来认定某人员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不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确认为某单位的员工。其次,要求开具临商发票,纳税人是施工人员,大部分施工人员的工资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他们带征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不合理。再次,挂靠方为了逃避税收,也可能虚增人数,使每个工人的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这些工人流动性很大,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其收入的真实性。最后,这种做法,始终未能对挂靠方的所得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