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成本分摊协议可节约税款支出
《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早有规定,即成本分摊协议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否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分摊协议在国际税收中并非新概念,但在中国立法实践中却姗姗来迟。虽然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在专门的案例中批复同意个别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成员间分摊共同受益的费用,但从未对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于纳税人而言,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企业签订好成本分摊协议,可以节约税款支出,规避税务风险。
我们先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说明成本分摊协议的概念和应用。假设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为关联公司,B和C均为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A是B和C的境外母公司。三家公司均从事相同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活动,而A更拥有其他两家公司所不具备的技术研究资源,可以对产品进行升级换代和从事新产品的研发,并将技术成果提供给B和C。在没有成本分摊协议的情况下,B和C需要向A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作为使用技术成果的回报。如果三家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且均同意各自在其所在地为研发成果的合法经济权益人,则对于A所发生的技术开发成本,三家公司可以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所得税前进行列支。通过成本分摊协议的签订,B和C无需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也就不用就支付的此项费用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预提企业所得税。
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和原则
对于成本分摊协议,《办法》规定了10项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职责任务、签订期限、关键假设、会计处理、加入退出、补偿支付等各个方面。但是,《办法》只是指出了成本分摊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却没有给出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南和规范要求。一方面,这给予了签订人在签订协议时较大的灵活度,另一方面,对缺乏成本分摊协议签订经验的纳税人提出了挑战。考虑到中国成本分摊协议实践的空白,纳税人也许不得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作为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具体指导。
成本分摊协议的原则包括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成本和收益配比原则。所谓配比原则,是指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在上述的例子中,如果B被要求分摊技术开发成本的90%,但是实际上B可以从技术开发中未来获益的比例却远远低于A和C,这就是收益和成本明显不配比的一个例子。考虑到商业交易条件的变化,买入/卖出支付的操作、以及可能发生的调整,要证明关联方之间成本分摊协议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并非一项容易完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