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应纳税额=[6600×(1+10%)+50×0.5]÷(1-20%)×20%=1821.25(元)
(2)计算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应纳税额=1000×20%+200×2×0.5+30000×20%+20×2×1000×0.5+(12500+5000)÷(1+17%)×10%+[6600×(1+10%)+50×0.5]÷(1-20%)×20%+50×0.5+200000×20%+5×2×1000×0.5=74741.98(元)
(3)计算委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12000+2000+100×2×0.5)÷(1-20%)×20%+100×2×0.5=3625(元)
(4)计算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30000×17%+[(12500+5000)÷(1+17%)×17%]+[6600×(1+10%)+1821.25]×17%+200000×17%+1800×17%=43662.55(元)
进项税额=17000+6000×7%+30000×13%+7200×13%+(10000-2000)×7%+17000=39816(元)应纳税额=43662.55-39816=3846.55(元)
(5)计算销售厂房应纳营业税:应纳税额=(1400-1000)×5%=20(万元)
(6)计算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4÷(1+4%)×4%×50%=0.02(万元)
解析
①酒厂购入的机械化生产线虽属于固定资产,但2009年之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也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②酒厂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是因为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两批粮食,第一批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二批粮食用于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④酒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
⑤酒厂将特制的白酒用于厂庆活动,视同销售,应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⑥酒厂以外购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白酒,应按照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计税时,不得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⑦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加工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以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⑧纳税人将购置或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再转让时,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⑨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