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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基本业务的税务处理
作者: 李晶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7-14 点击数:409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问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薯类白酒200公斤,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   (2)购入机械化生产线一套,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费600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3)销售 ...
问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薯类白酒200公斤,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

  (2)购入机械化生产线一套,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费600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3)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收取不含税销售额30000元。由于5天内将全部货款收回,根据合同规定,给予购买方5%的销售折扣,实际收取28500元。

  (4)销售给某超市果酒500瓶(500毫升/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含税销售额12500元。酒厂负责送货上门,向超市收取运费5000元。

  (5)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两批,两张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分别为30000元、31000元,当月将第一批农产品投入生产,第二批用于本厂职工食堂。

  (6)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支付买价7200元。支付运输费用10000元,其中包含保险费、装卸费2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7)将特制粮食白酒25公斤用于厂庆活动,实际生产成本66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8)购进粮食酒精一批,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本月以购进粮食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一批白酒并于本月销售5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

  (9)发出原材料一批,委托某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高端薯类白酒,原材料成本12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本月尚未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加工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将收回的100公斤白酒直接对外销售,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800元。

  (10)销售厂房取得销售收入1400万元,该厂房为3年前以1000万元购买。

  (1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收入1.04万元,该设备为2007年购入,原值3万元。该酒厂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已知: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固定税额每公斤1元,果酒消费税比例税率10%,成本利润率10%,酒精消费税税率5%,大豆为《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货物,取得的合法凭证已在当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2.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

  4.该酒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5.该酒厂销售厂房应纳营业税

  6.该酒厂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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