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会计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位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也相应地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对于监督检查机关查出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如何来定性、如何处理有一定的难度。
二、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建议
1、加强报账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加强《会计法》等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其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2、提高认识、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为了处理好核算、监督、管理的关系,全面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应从认识上、机制上加以解决。建立约束机制,包括建立定期深入单位制、经济活动分析制等。各单位则应支持会计人员到本单位调查研究,主动接受会计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同时会计核算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会计信息。
3、加强制度约束,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机制。明确预算单位仍然是会计主体,规定会计业务处理中预算单位报账员、主管领导及核算中心分口核算人员的职责,并制定凭证审核及传递程序、支出复核制度,形成分工明确、层层把关,形成责任清细、管理到位、相互制约机制;二要完善内外监控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报账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除做好本单位的报账工作外,还要处理好经费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起财产物资实物账并由财务主管负责登记,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和核实,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财产物资增减变动和领用手续,定期和会计中心的总分类账进行核对,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要建立大额借支、大额支出、超指标、超计划用款审批制度。对单位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都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审核,看有无虚假支出、不规范票据入帐。四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考评制度。对各监督检查部门查出的问题,查明问题形成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加强往来账款、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定期核算及清理制度。会计中心在核算时对收到的款项要认真辨别款项性质并区别处理,从而避免将往来款与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串户入账。定期清理往来账款,避免长期挂账,同时催促单位定期清理避免形成坏账。对呆死坏账进行清理上报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复后调整,严防利用往来款项调节财政收支。
5、转变观念,加强支出监督管理,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会计集中核算通过核对各部门预算指标情况,可以严格控制各部门的用款进度,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的事前控制,彻底扭转将其视作单纯的核算机构的观念,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
6、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会计中心负责人与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关系。会计集中核算,并没有改变单位的经济体制与经济地位,且会计原始资料来源未变,会计核算基础未变,资金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未变。因此,单位负责人理应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如果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掺进了杂质,出现了问题,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乃至负责核算的会计人员也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