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之外,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还可以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在生产、研发、重组、技术转让等环节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可享受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还规定了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例如某服务外包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收入1550万元,技术账面净值600万元,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等10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企业所得税额=(1550-600-100-500)×15%×50%=26.25(万元)。
部分企业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中的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的服务外包企业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可执行软件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我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外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服务外包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