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减征企业所得税。在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税收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沿用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这一概念,制定了规范统一的先进型服务业务的具体适用范围,如分为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将达到认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范畴,并获得了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优惠待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国家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内的外包企业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五个年度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未纳入北京、天津、上海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就只能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免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涉及营业税优惠有三个方面:一是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营业税。国办函〔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其他业务收入免营业税,如租金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服务外包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三是销售不动产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职工教育费列支比例大幅提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国办函〔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例如,某服务企业年企业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按一般规定可以据实列支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提高到80万元,这对于企业加大教育培训的投入无疑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外包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服务外包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