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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所得可分期缴纳个税
作者: 彭昕宁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30 点击数:228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其他股权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该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股权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这三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时,如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财税〔2009〕40号文件规定的分期纳税优惠待遇是有讲究的。

  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日,即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在行权日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行权日,上市公司高管只是取得了股票,而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现金收益。而纳税人缴纳税款必须要用现金缴纳。由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时间和数量上是有限制的,导致了上市公司高管虽然通过行权获得了公司股票,但不能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变现来获得现金收入。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可能无法有足够的现金去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这种情况,财税〔2009〕40号文件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都能分期缴纳税款,其前提是必须有纳税困难。

  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授权日。由于在授权日,高管就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期权变现已取得现金收入了,税务机关一般也就不会批准其分期纳税了。但是,如果上市公司高管确定能提供上市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于高管取得的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在变现数量和时间上是有限制而导致纳税有困难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在不超过6个月的合适时间段内分期纳税。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限制性股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解锁日,即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他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和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类似,在实际解锁日,上市公司高管虽然取得了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但是由于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出售的时间和数量上有所限制,导致股票无法及时变现而存在纳税困难,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股票增值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日。行权日就是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人行使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日期。只有在授予人实际行权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计算出授予人实际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行权日当天,上市公司将按行权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将现金支付给高管。在该模式下,上市公司高管在行权日直接取得的就是现金收入,在纳税上没有任何困难,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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