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设第二季度企业累计实现利润14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10万元,则每季度末会计处理如下:
第二季度末:
借:所得税费用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1400000-800000)×25%]。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第三季度累计利润为亏损,不缴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10万元,税法规定应先预缴税款,再汇算清缴。由于第四季度累计利润小于以前季度(第二季度)累计实现利润总额,暂不缴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2.经税务机关审核,假如该企业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30万元,而企业已经预缴所得税额3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为了减少税金退库的麻烦,实务中,大多将多预缴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0000。
3.假如2009年第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50000。
另外,企业应注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该按照及时性原则,在产生时立即确认,而非在季末或者年末确认,即以上资产减值损失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该在计提时同时作以下分录: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贷记“所得税费用”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