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上述四种调差办法,在实际工作运用中会经常遇到,这就要求我们投资审计人员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在何处工作,收集哪个地方资料,都应尽快了解、适应、熟悉当地的编制习惯与方法,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与调价差密切相关的是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问题。如前面所述的三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采用最多的是第一种价格,也是施工方最愿接受的价格,而且往往也会得到甲乙双方的认可。都认为这个价格是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具有权威性,是回避矛盾最有效的途径。有的施工单位则利用信息价所固有的权威性,在结算时想千方设百计,找甲方签证,高套信息价增补材料价差,谋取非法利益。
市场材料品种繁多,生产厂家、产地、质量都存在差异,即便是同一厂家,因生产系列产品,同品种的材料价格也不相同,再加上厂家及代理商的经营策略,给出的价格往往存在着中间费用。所以,和实际价格存在差距。而在计价过程中要求材料的基期价格应该是实际价格。而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是根据调查了解的当地建材市场行情,综合考虑了市场变化、地区差异、运输距离等多种对价格有影响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说比较笼统,对不同的品种、规格区分的不够具体、详细,也没有考虑到辟如进货渠道等市场运作中的中间费用,和实际价格就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把信息价做为参考与指导,而不能照搬照抄。无论是预算还是结算过程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对于调差问题,中国的建筑市场毕竟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有完整的市场体系,特别是近些年使用清单报价更是不很规范。因此这就要求建设和施工方,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要站在中国建筑市场的实际的角度上来看问题,工程的建设过程以及预结算过程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首先要用有效的方法遏止弄虚作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恶意竞标以及相互压价中标后,再在结算中想办法变更以及多结算来赚取利润的行为。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工程结算也好,预算也好,其目的就是将工程的造价最大限度的控制在合理与实际发生的范围之间,如果不能将工程造价最大限度的控制在实际发生以及合理的幅度内,那么我们这些做造价的人就没有多大作用了。
所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1、市场价格不稳定,变化较大。2、建筑市场管理本身的不完善所固有的漏洞所在。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工期较长,造价较高的工程,在合同中就应该明确约定结算时如何进行调差,合同中应尽量将其调整方法细化。这样结算时就有依据,不至于最后扯皮,这样才是合理 的。而前面提到的关于材料价格采用的三种情况则不能孤立使用,而是要有机地结合,以保证材料价格的真实可靠,有效维护工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审计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