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如何作会计处理[3]
作者: 马秀卿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29 点击数:806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早了解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   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 ...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000。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65.38[305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4134.62(305000-295000-5865.38)

  (4)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65.38

    贷:银行存款5865.38。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增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00

  借:固定资产170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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