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如何作会计处理
作者: 马秀卿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29 点击数:806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早了解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   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早了解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

  增加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比如外购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1465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出售转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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