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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税收规定[2]
作者: 薛东成 章林军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29 点击数:396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中原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该公司办税人员小王向某税务师事务所打电话称,该企业收到一笔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专项资金,正按规定用途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过程中,该公司技术人员参与设备安装,安装工程既使用了自产的应 ...

第二,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中原公司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范围,应计算缴纳消费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三,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及非生产性机构视同销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原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与原税法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为视同销售的对象,并不局限于企业自产的产品;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排除在视同销售范围之外;强调视同销售计税价格按公允价值确定。

  2.《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的规定不适用于流转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处理的规定,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于流转税。如企业在建工程使用自产应税消费品,尽管《企业所得税法》不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相关流转税法目前并没有取消视同销售的规定,所以仍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最后,注册税务师提醒办税人员小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无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都要计入损益(营业外收入)。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折旧按税法规定也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形成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永久性差异。企业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按照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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