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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税收规定
作者: 薛东成 章林军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29 点击数:396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中原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该公司办税人员小王向某税务师事务所打电话称,该企业收到一笔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专项资金,正按规定用途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过程中,该公司技术人员参与设备安装,安装工程既使用了自产的应 ...
中原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该公司办税人员小王向某税务师事务所打电话称,该企业收到一笔财政部偿拨付的专项资金,正按规定用途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过程中,该公司技术人员参与设备安装,安装工程既使用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又使用了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辅助生产车间还提供了水电、运输等劳务,希望注册税务师对可能涉及的纳税问题予以解答。

  注册税务师解释说,财政部门拨付的这笔专项资金,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使用的资金,且在拨款时已经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属于政府补助性质。政府补助的取得和使用的会计处理,应该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税法对其有明确的征免规定,企业应予以重视。

  第一,增值税。

  1.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的具体行为,其中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中原公司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即用于非应税项目,要按照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其中包括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原公司将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如果该公司将已经抵扣进项税额且作为生产备用的外购原材料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认定方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找到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认定方法:一是从存货的去向上判断。外购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时视同销售行为,如用于投资利润分配、捐赠、偿债等;外购的货物仅在本企业内部周转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用于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在本企业内部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等。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含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论用于企业外部还是内部,都要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二是从存货是否具有增值特性上判断。凡是货物具有增值特性的,不论货物来源,也不论用于企业外部还是内部,都视同销售行为,比如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利润分配、捐赠、偿债时,与销售货物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是用当时的市价或评估价计价,因而具有增值特性。当货物不具有增值特性时,则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里只应该考虑外购货物,因为外购货物仅在本企业内部周转时,不论是改变原定用途还是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都是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所以不具有增值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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