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000
汇算清缴期后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会计法规规定:由于税法上的汇算清缴截止日(5月31日)晚于会计报表批准报出日(一般为4月30日),所以,对于汇算清缴后,上年度应计未计等会计事项的调整,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汇算清缴期后上年度的应计未计费用不允许在发现年度扣除,但税务机关为了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对于不列、少列等应计未计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视为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应在发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加收滞纳金,数额较大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例2:2009年6月20日,税务机关在对顺风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行的汇算清缴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1.2008年11月份,变卖一笔下脚料收入5.85万元未入账,但其成本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
2.2008年7月购入一条生产线计入了固定资产,但少提折旧3万元。
解析:1.5.85万元下脚料的变卖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含税收入,应先补征销项税额0.85万元,计入查补当月(2009年6月),同时要将5.85万元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5万元,计入查补当年(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补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2500(50000×25%)
2.2008年应提未提折旧,属于前期会计差错,2009年应进行追溯重述,但是在税法上,对于2008年汇算清缴后发现的2008年应计未计费用,视为与2009年收入无关的不合理支出,不允许在2009年税前扣除,所以对于该项应提未提折旧费用,只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不影响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累计折旧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