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期内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如果企业财务报表已经报出,但汇算清缴尚未结束(5月31日前),在这个期间如果发现上年度应记未记收入,或者有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等涉及损益的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以上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产生的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例1:宏达公司采用新会计准则,2008年会计报表经董事会批准已于3月10日对外报出,会计账面利润为5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2009年4月10日,企业在填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发现:
1.公司在2008年6月份接受货币捐赠20万元,企业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的贷方。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在税法上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处理一致。
2.企业在2008年9月份购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2008年末忘记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万元。新准则要求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不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而是在转让时再确认,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
3.2008年有5万元行政罚款及滞纳金未入账,会计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税法上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
解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以上3项都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应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以下处理:
1.调整错记的货币捐赠:
借:资本公积 200000
2.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1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000(1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
3.调整行政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等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