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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案例评析[2]
作者: 樊剑英 王静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22 点击数:433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新《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有新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只有充分领会、用好这些政策,才能为企业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   案例一   具备钢结构生产安装资质的A建筑公司2009 ...

2.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由于电梯设备属于A公司自行采购,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电梯价款在内。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

  3.假如设备由建设方负责供应,则A公司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案例评析

  1.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要重点考虑设备的“甲方供应”问题。

  2.对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设备“甲方供应”方式的变更补充协议。

  案例三

  A建筑公司2008年12月中标X单位写字楼装饰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工程用料款500万元,另外X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款1000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政策变化1.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案例解答

  1.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A公司应税营业额为4000万元(3000+1000)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4000×3%=120(万元)

  2.按照财税〔2006〕114号文件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款,A公司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

  3.如果该工程材料全部由客户X单位供应,工程纯劳务标的为2500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500×3%=75(万元)

  案例评析

  1.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

  2.财税〔2006〕114号文件虽已作废,但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仍应按该文件来掌握,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时,应力求符合这一形式。合同相应条款中,注明甲供装饰材料及设备,工程仅是收取装饰工程劳务费(即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并在合同中注明装饰工程劳务费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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