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于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组成部分。
会计处理与其他各类套期相同,在运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前,应首先满足“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当该企业业务符合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条件时,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 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即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分析[例]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取得美国子公司境外投资1000000美元,为规避人民币可能升值带来的损失,A公司与某境外金融机构签订一项外汇远期合同,约定于6个月后卖出1000000美元。A公司每季度对境外净投资余额进行检查,且依据检查结果调整境外净投资的套期。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相关资料如表1所示:A公司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 将远期合同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注:因该远期合同的期限仅为6个月,其时间价值可以忽略不计;若远期合同的期限较长,受时间价值影响,则应当考虑)。A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间的价值变动比率,来评价套期有效性。该例中的两组数据:350000/400000=87.50%,650000/700000=92.86%,均属于80%至125%之间,故符合有效套期的认定。
因此,A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满足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条件。同时按新准则规定,比率分析法也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间价值的累计变动比率来评价套期的有效性,即第二季末评价其套期的有效性也可用(350000+650000)/(400000+700000)=90.91%分析,其值属于80%至125%之间,故有效。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以人民币为单位):(1)20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 -境外经营净投资 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00
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不作账务处理。
(2)2007年3月31日,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 -外汇远期合同 350000
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3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