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不涉及此项调整。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则在被投资企业当年产生盈利时,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亏损,则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亏损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在收入确认的时间上,会计和税法是有区别的。不管此投资收益是否补税,在被投资方未作出利润分配之前,投资企业由于没有纳税能力都没有纳税义务,所以即便是在会计上作了收入处理,在税收上也要调减。
在被投资企业亏损时,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中的成本法的处理基本一致,与权益法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投资期间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损失,也不允许抵减投资成本,而会计核算中的权益法允许进行上述处理,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进行调整。
此数据来源于附表十一(7列~9列),第七列为会计上确认的损益,第八列与第九列之和为税法上确认的股息红利,二者差额为纳税调整金额。如果会计确认的损益大于按税法确认的股息、红利则调减,否则调增。
7.特殊重组填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企业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不涉及此项调整。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合并业务尚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仍沿用原税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免税改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而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应按资产公允价值作销售处理,可能产生转让所得或转让损失,税法不承认此所得或损失,需要纳税调整。
8.一般重组填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不涉及此项调整。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而税法在非免税重组的情形下需要视同销售,这样会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在此根据分析进行调整。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这是新准则的一个重要变化,某些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会计准则要求计入损益,但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以要作相应的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涉及此项调整。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