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销售折让和折扣就属于纳税调增项目。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无须填报。
以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为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在某种情况下,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实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二者产生的差异须作纳税调增。
另外,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一致的项目,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表十一第五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此列合计数填入调整表中的第六行第四列。
该项目主要是调整权益法核算下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投资成本确认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上述会计确认的收益,属于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增加的多项收益之一,税法上不确认该笔收益,应作调减处理。
例:A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元,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6000万元。假设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800
贷:银行存款 9000
营业外收入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