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虚假评估黑洞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2]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6-14 点击数:477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出台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邀请了评估界资深专家,他们结合自身评估工作实践,各抒己见,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   资产评估是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重要保证   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崔劲《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 ...

  发生评估不实的原因多种多样,如评估人员经不住诱惑,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与投资人串通迎合委托方要求高估或虚估资产,直接触犯了刑法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有的评估不实问题则是由于专业胜任能力问题,经办评估人员不具备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未全面考虑出资非货币财产的权利与义务,忽略尚需支付的成本,导致高估或虚估资产过失。

  为了彻底杜绝虚假评估的现象,《通知》明确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从根本上明确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投资人各自的法律责任,规避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不应当承担也无法承担的产权鉴定任务。

  明确非货币财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难以直接以货币形式表现、合理确定其价值以公平评判股东真实出资、合理确认股东之间的权益,因此需要对非货币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然而,以前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由于没有明确指出评估必须由哪些人、哪些机构进行,因此对于非货币财产部分的价值合理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通知》要求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从而从根本上明确了以出资为目的评估机构资质要求及行业管理体系。

  此外《通知》强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专业指导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诚信信息档案和数据库。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在制定《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相信该准则出台后会指导我们更好地执行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纠正以往的错误认识,提升整体评估水平。

  公司资本功能要求规范的资产评估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生龙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或投资者)的出资,一方面作为公司的经营手段,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即资本的经营功能;另一方面作为公司对外承担独立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手段,即资本的债务清偿和债权担保功能。公司资本上述功能的体现,需要坚持两个重要原则,即“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真实原则”。

  一般来说,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能够代表公司的财产,但在运营一段时间后,其实际资本可能会因经营不善或人为抽资等各种原因而实际减少。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为了预防公司注册资本的实质性减少,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维持原则便应运而生。

  资本真实原则要求资本的存在和足额。实践表明,对于货币出资,通过验资机构的验证。对于非货币出资,通过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是保证资本真实最为有效的手段。

  以出资为目的的非货币资产评估中,评估的规范性是体现资本功能的必要前提。这就要求以科学的专业程序核实资产的存在、技术状况以及查验权属资料信息,在独立、客观的职业原则下,对涉及的资产价值信息进行充分反映,这无疑是非货币资产评估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评估的科学性或专业性是体现资本功能的关键所在。

  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来看,除了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出资的3大类非货币财产外,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实际上设定了一个授权性的兜底条款,即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不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

  资产种类多样且有时是以集合形态的出现,从评估对象层面增加了评估的专业性要求。出资需要明确的价值信息,从评估理论尤其是评估方法层面,增加了评估的专业深度要求。诸如评估基准日至出资验资时资产数量和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对出资数额影响的考虑;或有负债以及出资资产涉及的税费处理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提供清晰而全面的价值鉴证信息,以保证出资资产(权益)价值信息的全面合理。

  评估工作旨在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总裁助理李健之规范了评估作价的主体非货币出资种类繁杂,包含了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如何作价,由股东评估约定作价还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法》修订阶段,社会上曾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争议。

  事实上,股东不具备专业评估知识,很难准确评估其价值,同意对股东之间约定作价,在客观上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社会上存在多种不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在评估作价方面缺乏统一的执业标准,所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千差万别。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很难保障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的真实性、严谨性和准确性。

  在实践中,各地方登记主管部门仍存在放宽对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要求的现象,如允许股东按价格鉴证意见或按股东之间约定作价出资等。《通知》强调了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进行资产评估,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明确了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主体。

  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经过行政许可审批设立,从业人员具备专业评估知识并通过由财政部、人事部统一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以资产评估准则为执业标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具有相关法律效力。对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加强管理,规范评估作价的行为,避免高估或低估,从而为规范出资行为提供了有效保障。

  具有前瞻性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国内外资本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客观上资产的市场价格受到很大影响,同一资产在不同时期的交易价格差异正在逐步加大。

  根据评估时点原则,非货币财产价值评估结果仅在评估基准日满足各项评估假设的条件下成立。

  然而评估基准日通常是由委托方确定的。受客观条件限制,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时间通常滞后于评估基准日,实践中为便于操作,通常规定评估报告结论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使用有效。但在出具评估报告后,即使评估机构发现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评估结果可能无法直接使用,但由于评估报告结论仍在报告注明的有效期内,评估机构仍无法阻止评估报告的使用。

  《通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均有权利要求重新进行资产评估,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实践中的困惑。

  明确各方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在过去的实践中遇到一些个案,如股东拟以一块玉石约定作价出资设立担保公司、股东拟以永动机技术作价数亿元出资设立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因产权瑕疵出现纠纷等。由于缺乏相关规定,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报告使用者基于各自不同理解,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存在模糊认识。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应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投资人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

  此外,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区别于其他目的的评估,对评估师的执业要求、应关注的重点、评估处理原则、报告披露事项等方面有其特殊之处。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社会各界对资产评估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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