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虚假评估黑洞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6-14 点击数:477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出台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邀请了评估界资深专家,他们结合自身评估工作实践,各抒己见,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   资产评估是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重要保证   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崔劲《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 ...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出台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邀请了评估界资深专家,他们结合自身评估工作实践,各抒己见,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

  资产评估是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重要保证

  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崔劲《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长期以来,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工作存在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问题,《通知》的出台,对规范财产出资资产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目前遵循的是比较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的原则,但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资方面已经进行了相应调整,即不再要求在设立登记前一次募足,而仅要求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还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注册资本制度条件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要前提是应当能够对非货币财产进行恰当评估作价。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评估经验,建立了初步完善的评估技术准则规范体系,培养了一支掌握国际评估理论与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作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非货币财产出资涉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一直致力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的评估工作,具有丰富的评估理论与评估经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为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常务理事,在国际评估业具有极高的地位,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完全能够胜任《公司法》赋予的神圣职责。

  《通知》是首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机构联合发布的重要文件,明确了非货币财产出资资产评估的主体为资产评估机构,明确了非货币财产出资资产评估适用的经济行为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及非货币财产评估涉及的其他重要事项,是规范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重要文件。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

  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肖力《通知》的出台,不仅对理清当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中部分具体操作与理解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而且通过明确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的职能,以及投资人与评估机构的责任,对规范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行为具有重大的意义。

  需要评估的情形和评估机构的条件。由于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一般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这样就会存在评估基准日与投资人办理验资、工商登记手续的时间存在较大时间跨度的情况。而在市场状况与商品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评估时所确定的价值与实际办理手续时点的价值有可能会发生相对大的变化。

  对于这样价值发生明显重大变化的情形,《通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作为应当评估的情形。这样的规定,不仅尊重时点价值变动的客观事实,也体现出对于法定资本制下资本价值真实合理的内在要求。

  清晰界定了投资人与评估机构的责任。基于我国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特点,关于出资资产权属合法性、真实性的责任确认,一直是困扰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重要内容,比如个人或企业的出资资产,货物、机器设备等自然物。由于投资人无法提供相关的法定权属证明或有效的权属凭证等,许多评估机构因为出资资产的权属难以判断,往往放弃了这样的评估业务。

  《通知》对投资人与评估机构各自的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强化了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原则与执业要求。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都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一方面再次强调了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准则要求,另一方面,更加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以正当的竞争方式和正常的服务收费执行评估业务。

  堵住虚假评估的黑洞

  北京京都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胡智作为新兴的市场中介组织,资产评估行业在在短短的十几年发展壮大过程中,在以出资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探索实践中,特别是无形资产出资评估当中,曾经产生过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评估的结果不够真实可靠。《通知》的出台,则进一步堵住了虚假评估的黑洞。

  杜绝虚假评估现象我国自《公司法》出台以来,或者是资金实力不足或者为了牟取不当利益,历年来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事件屡有发生。

  作为出资的实物资产,如存货、机器设备没有产权登记证明,房屋、土地虽大部分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但由于历史原因也存在部分房屋、土地产权不完整。公司法要求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是完整产权,房屋、土地等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过户到所出资企业后才能验资为注册资本。

  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是在过户手续之前进行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是在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进行,不法出资人利用评估与验资的时间差异,故意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产权文件,致使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忽略为完善产权需支付的成本,以达到高估或虚估资产的目的。

  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也有出资评估不实所导致的情形,即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其评估价格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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