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8年3月成本中预提费用20万元,核实这项委托设计,确实是委托方未开发票,预提费用20万元,与委托协议一致,该疑点被排除。2008年1月~3月未发放奖金,管理费用中预提费用10万元疑点可以被排除。至于是否会多提,待年终巡查巡管工作进一步核实。
3.2008年6月账面营业收入68.2万元,营业成本45.3万元,成本率66.4%,费用率44.1%。成本率、费用率都偏高。经核实,该企业分别为主业供电公司和三产和合公司发放端午节物资(人均约200元),在营业成本中列支5万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5.3万元,应剔除调增利润。
评估处理
最终,鹰潭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确认了该企业存在以下少申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1.该企业2008年1月~6月预收账款应转收入未转挂账,少缴营业税,应补缴营业税10475元。
2.该企业应补缴2008年1月~6月城建税752.15元。
3.该企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22.35元。
4.该企业2008年1月~6月少缴印花税,应补缴电力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104.75元。
5.该企业为主业供电公司和三产和合公司发放端午节物资,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鉴于供电公司、和合公司两个单位个人所得税基本达到个税2000元的扣除标准,故在计算中,应补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150元。
6.确定该企业重新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125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12115.15元,调整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48827.0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2206.76元。
综上所述,2008年7月3日,鹰潭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该企业下达了《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对方涉税事项存在的问题,并就税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提出了规范指导意见,责令纳税人自行纠正错误和调整相关的账务。7月15日,该企业已自查补报入库地方各税128688.66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基金(费)14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