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对垃圾发电税收优惠得出三点结论。
1.增值税征免分明。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对销售以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除外)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是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在2008年7月1日前征税,2008年7月1日后即征即退。
2.范围进一步扩大。财税〔2008〕156号文件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条件更加严格。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得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农作物秸秆及壳皮达到产品原料7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余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达到产品原料70%以上才可以享受所得税减计收入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