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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优惠范围扩大,申报条件更严[2]
作者: 吴清亮 张九洲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08 点击数:577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国内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2006年投资2.6亿元,年计划发电2亿千瓦时,主要发电原料是农村的棉秆、玉米秆、稻草、树根等。2007年投产运行,当年销售电力12000万千瓦,实现销售收入816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4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00万元(其中,秸秆适用13%的税率,进项税额为835万元;适 ...

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制成品减计收入。根据财税〔2008〕117号文件规定,对利用生活垃圾焚烧余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只要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上述所列资源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这里享受减计收入的不是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而是利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生产的余渣再生产出的制成品。当然,对垃圾焚烧企业来说,也为其处理废渣找到了好的去处,可以形成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链。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对垃圾发电税收优惠得出三点结论。

  1.增值税征免分明。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对销售以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除外)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是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在2008年7月1日前征税,2008年7月1日后即征即退。

  2.范围进一步扩大。财税〔2008〕156号文件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条件更加严格。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得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农作物秸秆及壳皮达到产品原料7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余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达到产品原料70%以上才可以享受所得税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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