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企业当年销售电力24000万千瓦,实现销售收入1632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8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800万元(其中,秸秆适用13%的税率,进项税额为1670万元;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其他进项税额为10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0万元,当年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3.06%。
该企业秸秆发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增值税实际税负由2007年度的6.12%降为2008年度的3.06%,再降为以后年度的0。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0%。该企业2008年实现账面利润300万元,在无其他调整项目的情况下,减计收入调整163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332万元,企业节约了所得税成本。可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该企业走出困境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进一步明确,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这里强调的是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80%以上”的规定也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利用作了硬性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又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与财税〔2001〕198号文件相比,财税〔2008〕156号文件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但对秸秆焚烧和生活垃圾焚烧在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上是有区别的。
秸秆焚烧直接减计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8月20日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将“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列入了“综合利用的资源”,只要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的,利用其生产“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