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船舶企业会计人员相关知识的缺乏影响准则术语掌握。
一是正确理解准则必须了解国内外所得税准则发展历程。国外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发布《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33),建议采用损益表债务法。1994年再次颁布《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49),禁止采用递延法,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正式发布所得税会计准则。1986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发布《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2年10月最终完成109号公告,债务法取代递延法。国内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199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产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别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其中递延法和债务法任意选用。1995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涉及暂时性差异不多,并受到税法严格控制。2006年2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了解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正确认识所得税准则发展趋势,才能更好贯彻新准则精神。
二是准确操作准则必须掌握所得税相关术语内涵。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为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债务法和递延法;债务法进一步分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完全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准则引入相关术语,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船舶企业部分会计人员缺乏相关知识,理解术语困难。但应注意的是:暂时性差异计算涉及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项目,损益表中列示的项目不能作为暂时性差异确定依据;资产计税基础核心是未来期间可税前抵扣数,“未来”作为关键词,是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前提条件。同时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计算方法不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一一对应关系,不能出现交叉对应情况;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如亏损弥补造成的暂时性差异。
第二,递延所得税计算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方法理解不透彻。
一是涉及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比较。将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项目,逐一与按税法确认的金额进行比较,即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比较,差额为暂时性差异。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账面价值是不含折旧、减值等的净值;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大于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大于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计算公式不同。
二是涉及与期初递延所得税余额的比较。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比较,差额决定本期应确认或转回金额。该数据信息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披露,属于非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资产。
三是涉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比较。本期确认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比较,其数据信息直接影响损益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披露。损益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信息不只来源于此,该数据信息只是损益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中的递延部分,同时还将考虑本期所得税费用影响,才能完整披露。任何相关顺序的颠倒和遗漏,都将会造成生成信息的错误。
第三,所得税准则部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准则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方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但具体操作也有缺陷,如固定资产产生暂时性差异因素有折旧时间不同、折旧年限不同和折旧方法不同等。在资产负债表日依照不同因素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暂时性差异计算,工作量非常大,此外还有其他各类资产和负债需要计算。船舶企业无论是在首次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日,还是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不可能对固定资产进行逐一确认,披露信息也有待考虑。同时也给一些企业有选择披露信息,操纵所得税费用和利润提供机会,该现象在其他行业也同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