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3]甲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00元,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乙公司在2008年5月31日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了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2008年1月12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假定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于2008年2月28日完成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按规定做了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5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成本”400000元,“其他应付款”100000元。
(1)假设乙公司实际退货量为1000件,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其他应付款100000
这时因为不涉及损益类科目,因此不存在所得税的调整。
(2)假设乙公司实际退货量为800件,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调整收入和成本
借:库存商品3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80000
其他应付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468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调整应纳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
同时还需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和调整盈余公积。
(3)假设乙公司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调整收入和成本
借:库存商品4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其他应付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702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调整应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如果这种情况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此时做与发出商品时相反的会计处理即可,不需要调整所得税。
(四)销售退回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做会计调整分录,只需要在报表中作说明就可以了。销售退回时,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的销售退回账务处理一样。重新调换其他商品时,笔者认为这已是发生在本年度的业务,即相当于本年度在销售商品,应按照正常销售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2]刘娟:《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账务处理初探》,《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年第5期。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