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盈固定资产以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新准则指出,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由于盘盈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时计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税务处理时计人本期收入,因此企业应在盘盈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外,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追溯调整后的成本)与计税成本(重置完全价值)很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还需在以后提取折旧或者处置出售时,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会产生如下问题:一是以前年度损益是否要并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税率计算所得税。二是调整的所得税是否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作为抵减项目反映。笔者认为,既然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应按以前年度企业的盈亏状况和税率来计算调整,如果将调整的上年损益并入本年损益一起计算所得税,可能由于两个纳税年度税率的不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等因素,导致两种方法计算的税额相差很大,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具体操作:(1)若企业所属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调整的损益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若所属年度上年度亏损,调整的损益和上年亏损合并在一起后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就不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反之,就应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至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在本年度“所得税”科目反映,因为所得税支出是一种费用支出,不应在利润总额之前扣除,利润总额应等于本年利润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之和,其扣除按本年事项计算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补计的企业所得税,即为企业本年度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