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范股票市场的融资行为
无论是股票上市、配股制度,还是退市制度,不应以单一的财务指标为控制参数,而是建立由若干个指标或若干指标的加权平均数、同时体现现金流量要求的指标体系,作为相关制度的指标参数,这样才能合理地反映出盈利质量的高低。因此,笔者建议调整控制参数的设计,加强可操作性,即改变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筹资时以净资产收益率为唯一核心控制参数的设计,辅助其他财务指标,如负债比例、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占当年利润的比例应在全部上市公司的均值之上。制定单年亏损额和累积亏损额监管指标,如某一年度亏损额达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或其他指标)一定比例时或连续三年的累计亏损达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或其他指标)一定比例时,就予以实行特别处理:达到某一更大比例就予以停牌整顿。当然,这些具体比例的确定还要经过进一步科学的研究与检验。同时退市标准还应增加非会计参数,应从侧重于公司盈利能力转为更加注重公司质量及市场价值的评价。
(三)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增加会计政策选择的透明度
会计政策选择动机偏离轨道的程度,通常取决于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的效率。因而要减少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选择行为,就必须要求企业遵循公开原则,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增加会计政策选择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当局的信息优势。建议建立对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估制度,以便有针对性的制定披露制度。我国相继颁布了有关规定,以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披露,如我国已经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债务重组等非经常项目交易规定其披露的交易的内容、涉及金额、对当年业绩的影响等,但是对于公司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并没有专门的跟踪和评估。很多公司并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或者披露含混不清,或者不披露或避重就轻而误导投资者。针对这些情况,证券监管机构应建立对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估制度,研究是由于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还是公司有意违反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然后有针对性地改进披露制度,对有意不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加大处罚力度,使其不会轻易通过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来获取非法利益。
(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约束,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
考虑到我国要解决公司治理中一股独大问题尚需时日,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社会审计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每隔三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二是推行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成本。三是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应重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制定监管规则以及有关的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审计质量。四是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选择和变更会计政策予以关注,并发表审计意见。如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