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限责任合伙制得到业界大力推崇,对此笔者作一简要分析。截至1995年,国际“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的职业机构都已完成向有限责任合伙制(LLP)的转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事务所也已完成向LLP的转型。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目前不允许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关于这一组织形式在我国的适用性尚在考证分析之中。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尚不具备。有限责任合伙制可谓是集中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的优点,但合伙制组织形式在薪酬分配、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的困境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并未得到解决。有限责任合伙制作为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一种新选择,其登记设立、账目管理、成员资格、清算、外部监管、内部管理,以及在税法上的地位、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均需要得到深入研究之后才能论证其适用性。此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哪些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个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发展过程中尚需明确的问题。因此,在这些问题尚未解决之前就盲目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将很可能导致该行业的混乱局面,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都仅仅是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可能承载业界赋予的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等重任。我国事务所存在的约束弱化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因为有限责任,应该认识到执业环境不佳(政府干预严重)与审计关系失衡(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管理当局的审计交易中处于依附地位)才是深层次和根本的原因。每种组织形式都有其优缺点,不能从立法上来限制或鼓励采用哪种组织形式,政府监管部门应不断致力于建立完善我国的制度规范及法制环境。至于采取何种组织形式,事务所只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现有条件、市场需求、法律环境等因素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