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考虑的因素比旧准则全面之外,新准则要求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还应进行全程关注,一方面,在承接业务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全面关注上述四个因素对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承接业务后,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应考虑有关事项对保持客户关系的影响。如在本期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客户守法经营意识淡薄或内部控制环境恶劣,或者对业务范围施加重大限制,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业务执行的情形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可以考虑终止该客户关系。此外,新准则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可能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时,事务所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主要为:“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的可能性”。旧准则只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前关注有关因素的影响,承接业务后是否关注以及如何关注则没有规定。
三、新质量控制观: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和树立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
新旧准则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进行了规范,相比旧准则,新准则最大的变化是要求事务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和树立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
(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立身之本。事实证明,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不仅对一般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引导事务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新准则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素,并要求事务所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自上而下促进质量控制文化的形成。一是补充和完善质量控制要素。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质量控制要素方面作了较大地调整。旧准则规定从以下七个方面来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职业道德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督导、咨询、业务承接、监控。新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政策和程序: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虽然从数量上看,新旧准则关于质量控制要素总数没有变化,但新准则的七个要素所涵盖的内容比旧准则广泛与丰富得多。从要素的改变来看,新准则在规范质量控制方面最大的变化是突出了人的作用,以引导事务所注重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建设。二是自上而下促质量控制文化的形成。在补充、完善质量控制要素的基础上,新准则要求事务所制定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自上而下逐渐形成良好的内部质量控制文化。它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强调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的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以质量为导向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
(二)树立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新旧准则都要求对项目组的工作进行复核,所不同的是,旧准则不对业务进行区分,笼统地规定对所有业务实施三级复核,但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很难在实务中真正得到落实。针对该情况,新准则将所有业务区分为一般业务和特殊业务,规定一般业务实施组内复核,即“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对于特殊业务,如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等,除了实施组内复核外,还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这种分类控制方法,比较贴近实际,既满足了一般业务复核的要求,又突出重点,考虑了特殊业务的实际需要。
四、新人力资源观:重视项目负责人和关键人才的培养
不同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在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一个特殊的组织中,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才是其最宝贵的人力资源。但旧准则对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并没有明确界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事务所对项目负责人的培养。
(一)规定项目负责人新准则弥补了旧准则的这一缺陷,不仅明确界定了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而且详细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新准则明确指出,项目负责人就是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