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0万元×50%×8%×2=800万元。
企业所得税影响额为-(800万元×25%)=-200万元。
(3)Z省F市ZD房产公司委托贷款边际税负影响额为10万元+(-200万元)=-190万元。
对ZD房产集团该笔委托贷款业务整体边际税负影响额为J省ZD房产公司委托贷款边际税负影响额加上Z省F市
ZD房产公司委托贷款边际税负影响额,计算过程为1410.9万元+(-190万元)=1220.9万元。
在上述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ZD房产集团下属项目公司通过内部融资会增加税负1220.9万元。
导致税负较高的主要原因如下:
(1)项目公司之间委托贷款利率商定为12%,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8%的差异,产生了税收纳税调整事项。
(2)Z省F市ZD房产公司向J省ZD房产公司借款额(债权性投资)为2亿元,而接受的权益性投资额(注册资本)为1亿元,接受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较大,存在着“资本弱化”的情形。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时,Z省F市ZD房产公司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限额与实际支付额产生巨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