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好委托贷款可节税[2]
作者: 李忠尔 雷文汉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30 点击数:536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案例   ZD股份公司为境内上市的综合型企业,其核心产业为房地产开发,由其控股子公司   ZD房产集团实施。目前已在国内多个大中型城市拥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皆在当地设立控股的项目公司,各地的项目开发由ZD房产集团统一集中管理,资金由集团统筹调配使用。   2008年1月,ZD房产 ...

(2)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扣除限额,假定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0万元×50%×8%×2=800万元。

  企业所得税影响额为-(800万元×25%)=-200万元。

  (3)Z省F市ZD房产公司委托贷款边际税负影响额为10万元+(-200万元)=-190万元。

  对ZD房产集团该笔委托贷款业务整体边际税负影响额为J省ZD房产公司委托贷款边际税负影响额加上Z省F市

  ZD房产公司委托贷款边际税负影响额,计算过程为1410.9万元+(-190万元)=1220.9万元。

  在上述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ZD房产集团下属项目公司通过内部融资会增加税负1220.9万元。

  导致税负较高的主要原因如下:

  (1)项目公司之间委托贷款利率商定为12%,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8%的差异,产生了税收纳税调整事项。

  (2)Z省F市ZD房产公司向J省ZD房产公司借款额(债权投资)为2亿元,而接受的权益性投资额(注册资本)为1亿元,接受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较大,存在着“资本弱化”的情形。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时,Z省F市ZD房产公司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限额与实际支付额产生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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