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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可否尝试“二选一”
作者: 蔡秀云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30 点击数:216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按照个人取得收入的不同类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征收办法等。这不仅使税制相对复杂,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纳税人吃、穿、住等基本消费支出状况,不能很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按照个人取得收入的不同类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征收办法等。这不仅使税制相对复杂,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纳税人吃、穿、住等基本消费支出状况,不能很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之一是调整费用扣除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8年起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

  如今人们都期待着费用扣除标准能被再度调高。然而,费用扣除标准所牵动的只是个人所得税11个收入项目中的一个———工薪所得,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是有限的,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目标的要求,还相距甚远。

  笔者认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关键,是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征收管理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还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这个《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二种至第四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第五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样的改革能更好地贯彻量能纳税原则,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公平、公正。为了促进综合征税体制的建立,笔者认为,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实行自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可以考虑实行按家庭进行费用扣除的办法,并对按家庭进行费用扣除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纳税申报。

  具体可以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同时实行两种方法:一是像目前这样采用固定值(2000元/月)进行扣除,即实行标准费用扣除;二是按家庭进行费用扣除。政府可以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人口生育等政策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收入状况、经济负担状况以及地区差别,把收养和抚养孩子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残疾人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和住房贷款利息等各个项目都计入扣除项目中。同时规定,按家庭进行费用扣除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一样,按家庭进行费用扣除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这样,既扩大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又使自行申报不仅是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手段,而且是关爱低收入者的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可以准许纳税人在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申报两种征收方式中自由选择;准许纳税人在标准费用扣除和按家庭进行费用扣除两种费用扣除方式中自由选择。因此,可以明确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第五种情形包括自愿选择按家庭进行费用扣除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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