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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损失需审批后才可扣除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215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哪些财产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列举了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8种情形: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 ...
哪些财产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列举了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8种情形: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凡属上述8种情形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此明确如下: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怎么处理?2008年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年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因此,20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用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不足冲减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限额内进行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008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增处理。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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