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仅需要做如下分录: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该分录并没有反映出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业务实质,同时,像材料、存货、无形资产等未限定用途的资产,制度规定是计人其他收入的、这使得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在会计核算上与之不一致。因为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等资产从实质来讲都是能够在未来给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为何事业单位在接受后者时要确认收入,而前者不需要,对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予说明。笔者认为,会计制度对此的规定未能如实反映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经济实质。
三、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改进建议
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接受捐赠方面规定的不足,现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此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可以从捐赠财物的类型出发,将该会计问题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财物的相关会计处理
外单位捐赠的财物从形态上一般可分为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其他财物,其中其他财物包括存货、材料、无形资产等资产。
(1)对接受未限定用途货币资金捐赠的会计处理。由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是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应由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时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未限定用途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捐赠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教——捐赠款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2)对接受未限定用途固定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贤产流失。在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一方面需要反映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另二方面需要将该固定资产纳入固定基金科目进行管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借:事业支出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