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管理机构认定标准解析[2]
作者: 赵国庆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402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对涉及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税收待遇和双重居民身份协调问题进行了明确。   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所 ...

认定不同税收待遇有差别

  82号文规定,对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因此,虽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而在企业所得税上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但其本身仍被作为外国企业看待,其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在企业所得税上就和其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纳税义务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上就应像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一样,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2.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因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就可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待遇。

  例:甲公司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A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全部在中国境内,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其他中国企业投资成立了一个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2009年10月,乙公司向A公司分配股息100万元,A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200万元(假设这3家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

  如果在美国成立的A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一家外国企业,则甲公司从A企业分得的200万元股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不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可以享受来源于境外股息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而对于A公司从其投资于境内的乙企业分得的100万元股息,应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而如果这家在美国成立的A公司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了,则甲公司从A企业分得的200万元股息以及A公司从其投资于境内的乙企业分得的100万元股息都被视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直接就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了。

  3.反避税调查如果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反避税调查中,税务部门就将其视同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对待。因此,对于中国境内注册地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如果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了,则不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受控外国公司条款。但是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后,其自身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至于如何协调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问题,应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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