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管理机构认定标准解析
作者: 赵国庆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401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对涉及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税收待遇和双重居民身份协调问题进行了明确。   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所 ...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对涉及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税收待遇和双重居民身份协调问题进行了明确。

  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涉及4个核心要素(即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和一个关键认定标准,即全面管理和控制

  82号文给出了4条更加细化的标准:

  如何理解“生产经营”?不同的企业对相同或相似的职位有不同的名称。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部门主要指董事会以及以总经理为核心的管理层等。

  履行职责的场所是否位于中国境内,主要是看其经常召开董事会的地点,特别是要看其涉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于有些公司可能会经常通过网络会议召开董事会而导致实务中很难判定董事会履行职务场所的问题,我们就可以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履行职责的场所来进一步判断。

  对于“人员”的把握标准主要是指: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哪国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哪国的机构或人员批准。因此,对“人员”标准的把握,实际上就变成了对于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长、执行董事履行该项职责场所的判定问题。

  “财务”主要指的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问题。从82号文的规定来看,财务决策主要指的是企业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问题。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而对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定等重大事项,董事会只有制定权,最终的批准权在公司的股东会。因此,对于第三个要素“财务”的把握,实际也变成了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该项职责场所的判定问题。

  “财产”主要是指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的存放地点和位置。

  最后一个判定标准: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在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中,涉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判定标准,不是看其实际的国籍,而是看其经常居住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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