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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3]
作者: 张桂敏 马秀卿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517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第1行“一、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填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当期的变动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等于第2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第3行“衍生金融工具” ...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20000

    投资收益9000

    贷:银行存款1029000

  此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成本为102万元,交易费用0.9万元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收规定,交易费用计入投资的税收成本,不得在当期扣除,交易费用0.9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投资计税成本为102.9万元。

  5.2008年11月25日

  借:银行存款2292000(23×100000-8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73100(970000×10÷26)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919200(4990000×10÷26)投资收益745900

  同时,将所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373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73100

  会计上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转让收益74.59万元,税收上确认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收益为23×10-(398.5+102.9)×10÷26-0.8=230-501.4×10÷26-0.8=36.36(万元),两者差额38.23万元(74.59-36.36)应作纳税调减。剩余16万股的计税成本为308.55万元。

  6.2008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686100〔26×16-(397-97+102+37.31-191.92〕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686100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68.61万元不确认所得,税法不予认可,年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8.61万元。由于交易费用已计入会计损益,税法计入投资成本,因此,应纳税调增3.2万元(1.5+0.9+0.8)

  2008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230万元,计税成本为308.55万元,两者差额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环节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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