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例:红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6月1日以每股20元价格(其中每股含已宣告未发放现金股利0.15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思明股份公司流通股20万股,支付交易相关税费15000元,经红日公司投资管理部决定,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6月8日取得股息3万元,6月30日,该股份价格下跌到每股15元,10月20日再次以每股17元的价格购入思明股份流通股6万股,支付相关税费9000元。11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出售思明股份流通股10万股,支付相关税费8000元。12月31日,思明股份每股市场价格26元。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1日购入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3970000
应收股利30000
投资收益15000
此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成本为397万元,交易费用1.5万元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对各类投资的税收处理原则,交易费用计入投资的税收成本,不得在当期扣除,交易费用1.5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投资的计税成本为398.5万元。
2.2008年6月8日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应收股利30000
3.2008年6月30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970000(15×200000-397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97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97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4.200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