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介绍说,过去由于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资本弱化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因为有了限制性条款,一些跨国企业利用债务与股本比率的配置进行避税现象将受到遏制。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柯介绍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中国反资本弱化的一些规定主要关注利息率的合理性,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则不仅要看利息率的合理性,还要关注企业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性投资的比例问题。企业只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才能有效地控制税务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企业债务与股本的比率因行业的不同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如果规定一个固定的比率势必会影响一些行业的发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将涉及债权较多的行业和一般行业区别对待,相关的管理规定将在近期出台。
同期资料:及时全面提供有利规避风险
面对成千上万的跨国公司频繁的业务往来,税务部门无法一一搜集证据,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特别规定纳税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按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以法定形式规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成了国际反避税管理的通行做法。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让企业提供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资料,对税务机关而言可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提供同期资料义务和第三方协助义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性。
深圳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胡焰峰对此深有感触。他说:“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规定很少,或者说提法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材料索取的困难。”胡焰峰说,“当我们要求一些企业提供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相关资料时,这些企业虽然表面上配合你,但实质上却是能拖就拖,能不给就不给,能少给就少给,你干着急。”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全球转让定价服务大中华区主管史蒂芬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提供同期资料的处罚性条款对企业既是一种约束,又是一种保护。所谓约束,就是企业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用不提供或提供少量资料来对付税务机关,企业避税的空间被压缩了;所谓保护,是因为企业提供了能证明自己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企业也因此减轻了税收风险。
在实践中,有些资料是企业财务核算不需要的,但却是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提供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柯提醒广大纳税人,对税法要求提供的资料,虽然工作量不小,但企业一定要努力搜集和准备,不能麻痹大意。一个产品从开发商到生产商再到供应商,中间有很多环节,哪个环节资料连接不上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对集团内部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尤其要注意同期资料的连贯性和完备性。史蒂芬提醒纳税人,准备资料一定要在平时,到需要时再准备,工作量大不说,要备齐税务机关需要的所有资料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一位税收咨询师说,如果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提供资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虽然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如何处理企业延期申请作出规定,相关规章也尚未出台,但企业对此还是不要掉以轻心。
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了第三方提供资料的责任,即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有关税收专家表示,这一规定表明,税务部门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纳税人提供资料的义务以及可比方的协助义务,提高了关于第三方责任的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有关人士介绍说,世界上大多数有转让定价立法的国家都规定了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这一做法。归纳起来有两条,一是规定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在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时,纳税人承担协助义务并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二是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与纳税人类似的企业,即第三方有实施问询的权力,可比第三方有提供相关资料等协助义务。
有关税务官员提醒说,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不配合的态度,不提供与关联方往来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将依法参照一定标准,估价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据以征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真实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有关专家介绍说,核定征收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迫使纳税人履行举证责任和解决反避税调整日趋复杂、案件旷日持久不能结案等困难的重要规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通常做法,同时也得到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转让定价指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