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勘查,评析商业批发企业涉税疑点[3]
作者: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771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营家电为主,为几种著名家电品牌江苏一级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对象为厂家指定江苏地区的家电零售企业。公司评估期内实现销售收入58341万元,应纳增值税82.74万元,税负0.14%,低于行业平均税负80%。   确认评估涉税指标 ...

实地核查

  对于与企业约谈后不能排除的疑点问题以及自查补申报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验证。

  1.进项申报与实物资产存在差异:结合成本与进项不配比疑点,抽调库房记录进行审核,没有发现发货未作销售的现象,但在对成本结转审核中发现,年末已经取得厂家让利的576.84万元,因企业未收到相关凭证,所以账面只是增加利润,未冲减进项980633.25元,该公司通过约谈已自查补申报945703.33元,尚有34929.92元的进项税金未转出。

  2.利润总额与收入增长不配比。

  (1)营业费用较上年增幅达37.61%,而同期销售收入的增幅仅为14.24%,增长严重不配比,核实后发现:该公司营业费用主要归集物流部门的费用,当年企业职工工资上涨、市场仓储和物流价格提高,并且未实现销售商品库存出现大幅增加,从而导致增长严重不配比,与企业解释基本一致,同时发现企业有向消费者发放赠品未计提销项税1434.24元。

  (2)当年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下降11.93%,原因主要为,当年一方面供货商(厂家)产品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企业当年扣点降低。如从抽取的某企业代理协议书中A型系列商品看,上年最高代理奖励标准为4%,当年最高代理奖励标准为3%,导致企业销售毛利率下降。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三项指标增长异常,通过核实主要为偶发因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加,为税务稽查对以前年度查补,进项转出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增加,为个别厂家对企业购货尾款豁免,企业已进项转出;营业外支出,为企业财产损失,进项税11684.57元未转出。

  针对核查结果,企业表示认可、愿意补报。

  评估处理

  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通过约谈和实地核查确认,税务机关作出如下评估处理:企业补报增值税993752.06元,同时与地税部门交换了信息。补税后,该公司当年增值税税负提高到1.11%,在行业平均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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