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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差异现疑点 实地核查终现形[2]
作者: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地税局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297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基本情况   陕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古典建筑、园林景观工程策划、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绿化,电线电缆、钢材、水泥的销售等。该公司是西安市莲湖区地税局管辖的重点税源户。2008年11月,莲湖区地税局按照建筑业 ...

3.“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较大主要原因是企业核算分为公司本部、园林分公司、园林项目部、物流分公司4部门进行,各部门使用不同的银行账号,之间经常发生银行存款的转移行为,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造成现金、银行存款大量增加。

  实地核查

  通过约谈,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财务指标和税收指标之间内在的关联而引发的疑问仍得不到明晰的答案,例如应收账款变动率偏高,仅仅是企业的误填,而与常规的少报收入没有关联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评估人员又对该公司账务处理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审查了“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账户。

  在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与约谈情况基本相符,但混淆了收入的确认方法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两者的概念,对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税收要素不清晰,导致税款漏缴。

  1.该公司2007年西三环绿化工程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75671.96元,而企业按实际收取的工程价款84446.67元作为计税依据,少确认营业税计税依据291225.29元。

  2.该公司的汉中万邦时代广场绿化工程项目等待甲方扣缴营业税,而未及时在当地缴纳相应的流转税。根据财税〔2006〕177号文件的规定,“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此项工程该公司一直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超出期限后,应将上述税款在莲湖区缴纳。

  此外,还查实该公司因少计营业税计税依据,而引起了营业税计税依据变动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应收账款变动率变化不同步;因异地未缴营业税引起“应交税金”、“银行存款”余额偏大。

  评估处理

  评估人员对该公司作出补税的评估处理决定,并再次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反馈处理决定。

  1.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西三环绿化工程的计税依据375671.96元,补缴营业税8736.76元,城建税611.57元,教育费附加262.10元,水利基金232.98元。

  2.根据财税〔2006〕177号文件规定,补缴营业税366935.79元,城建税25685.50元,教育费附加11008.07元,水利基金9356.20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营业税375672.55元,城建税26297.07元,教育费附加11270.17元,水利基金9589.18元,共计应补缴税款42282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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