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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税务处理变化分析[2]
作者: 秦文娇 隋桂华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575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2008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业务如下(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金和附加,单位为万元):   1.2008年1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 ...

会计利润总额为80万元(100-20),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100-30),应纳所得税额为17.5万元(70×25%),2009年应转回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2.5万元(10×25%)。

  借:所得税费用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2.2008年1月3日惠民公司购买光明公司A项专利技术,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购买当年末开始分5年平均分期付款,每年20万元,合计100万元。假定该经济业务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需要支付80万元即可。

  借:无形资产  8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

    贷:长期应付款——光明公司  100

  财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为80万元。

  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税法认可计税成本为100万元。

  计税成本100万元大于账面价值为8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万元[(100―8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3.接上例。假如2009年12月31日,由于与A项专利技术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因素,A项专利技术发生减值。估计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账面价值为75万元;2010年12月31日,导致A项专利技术在2009年发生减值的不利因素全部消失。2011年惠民公司将A项专利技术出售取得收入7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3.5万元,累计摊销16万元,计提减值准备35万元,2009年应提减值为35万元(75―40)。

  借:资产减值损失  35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5

  2010年虽减值不利因素全部消失,但按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不得转回。2011年无形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70

    累计摊销  16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5

    贷:无形资产  8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

      营业外收入——处理非流动资产利得  37.5

Total: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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