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1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2008年没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会计处理: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12月31日新项目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200
管理费用 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税务处理的新旧之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要求,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06〕88号文件,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区分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同扣除办法,而是将研发费在发生当年全额扣除150%,即2008年应该扣除110万元(220×50%)。而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2008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是20万元,可以扣除数30万元(20×150%)。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按300万元(200×150%)进行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假设以上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为0,2008年税法上应摊销额为30万元(200×150%÷10),会计上应摊销额为20万元(200÷10)。则会计利润总额为460万元(500-20-20),应纳税所得额为440万元(500-30-30),应纳所得税额为110万元(440×25%)。
延伸分析:假设2009年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