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到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取得设计图纸上审图工程师的签名(中文名)后,税务干部向ZY公司提出了审图是由GL公司上海代表处东亚审图部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初步判定理由,但该公司仍一口咬定是在境外完成的。后经税务干部耐心教育,该公司最终承认审图也是由上海代表处完成的。
避税现形
上述调查取证核实工作完成后,这个合同的真实面貌浮出水面。这个合同的全部工作是由GL公司上海代表处完成的,其上海代表处存在跨地区避税的嫌疑。解决了征税与否的判定问题,在如何计算征税上又出现了两个实际问题。第一个问题,GL公司上海代表处是GL公司在上海的常设机构,该项船检与审图所得实际由其完成,理应并入其常设机构所得,由其在常设机构所在地(上海)缴税。故还需要进一步核实该项所得是否已在上海完税。第二个问题,如果该项所得没有在上海缴税,依据收入来源地原则,象山县国税局有权对该项所得征税,但在核实其成本费用、实际利润上存在困难。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象山县国税局特向GL公司上海代表处发出要求其提供上海税务机关出具的对该合同所得征税的证明函,如其限期内不能提供税务证明,则将按有关税法规定对该项收入按核定利润率10%征税,并指定扣缴义务人ZY公司代扣代缴税款。
期限过后,上海代表处无法提供税务证明。于是依据税法规定指定ZY公司为扣缴义务人,计算其合计应扣缴153888元企业所得税,由其在分批实际付汇时按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