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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查细究:跨地区避税露馅
作者: 李瑞祥 陈鑫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354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2008年12月22日,ZY公司财务人员到浙江省象山县国税局就其与德国GL公司船检与审图劳务费付汇事宜,申请开具售付汇税务证明,并提出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五条关于常设机构的有关规定,劳 ...
2008年12月22日,ZY公司财务人员到浙江省象山县国税局就其与德国GL公司船检与审图劳务费付汇事宜,申请开具售付汇税务证明,并提出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五条关于常设机构的有关规定,劳务提供的时间在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不构成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在我国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象山县国税局税务干部对其提供的合同、付款凭证及GL公司的德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审核。根据合同,GL公司主要为其建造的4艘6800吨载重量的多用途货船提供如下服务:1.按照规范审查并认可各种图纸及细部;2.监督新船的建造和轮机、电气的安装,并在建造完工后确定船级;3.在船厂内参与试验和试航;4.对上述检验满意后,对新建船舶发给各项入级证书;5.在德国GL公司登记簿中公布该新造船舶的船级及有关细节。合同总金额为50.4万欧元,即每艘12.6万欧元。每艘船又按4个阶段进度付款,每阶段3.15万欧元。本次申请付款为4艘船第一阶段款项,合计12.6万欧元。合同规定在GL公司开具发票后14天内,应将款付出。GL公司的账号为汉堡德国银行,受益人为GL公司总部。

  疑点重重

  象山县国税局税务干部就GL公司是否在华构成常设机构,向ZY公司财务人员提出了询问:GL公司是否直接派人从德国千里迢迢来华提供船检和审图服务?据ZY公司财务人员介绍,好像不是从德国派来的,因为来做船检的似乎都是中国人。他们在ZY公司呆了5天就走了。至于审图,GL公司没有派人来,图纸是上海船舶设计院设计完后送到GL公司总部进行审核的。

  为了印证这一情况,税务干部又电话询问了ZY公司技术部人员,证实来做船检的验船师确实是中国人,并且是从上海过来的。凭职业敏感和经验判断,税务干部感觉这中间可能存在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为了更多地了解GL公司上海代表处的情况,税务干部上网查询了相关信息。了解到,GL公司1870年便在上海成立了第一个办事处,在中国拥有由200多名验船师组成的专家团队,为船厂、船用设备供应行业以及航运企业提供服务。目前大约有750艘集装箱、多用途船、散货船或油船/化学品船正在60多家船厂建造或在GL公司订单中待建。GL公司中国区办公室和大中华区办公室、东亚审图部和东亚工程服务部以及亚太地区办公室均位于上海,服务范围包括新造船监督,营运船检验,ISM、ISO和ISPS认证,质量管理认证,工厂、船厂认可及各种培训。

  GL公司上海代表处设有东亚审图部,是具有审图能力的。但ZY公司财务人员一直强调德国人比较严谨,对船的设计要求比较高,代表处无能力做审图,图纸是由上海船舶设计院设计完后送到GL公司总部进行审图的。这增加了对整个合同真实性的怀疑。因此,税务干部要求ZY公司在限期内提供GL公司总部来华提供服务人员的出入境相关证明、验船师船检工作记录等资料。另外,由于合同中未划分船检与审图费用的比例,故向该公司提出,合同中应合理区分船检与审图各自的费用。经过几天的准备,ZY公司财务人员提供了几份验船师签字的船检合格确认表,以及一份划分船检与审图费用的补充协议。协议上显示,审图费用占80%,船检只占20%。GL公司总部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的出入境相关记录没有提供。

  调查取证

  针对上述疑点,象山县国税局内部召开了讨论会。对于船检费用,意见一致,属境内劳务,构成了常设机构,需要征税。对于审图费用,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补充合同划分了船检与审图费用,但是2∶8的划分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另一种意见认为,上海代表处设有东亚审图部,有可能存在审图也是上海代表处完成的情况,应推翻其境内外2∶8的补充协议划分。最后,大家达成一致意见,该合同规定事项已启动,审图也已完成,进入实际施工建船阶段,可以对其审图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后,再形成最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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