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2]
作者: 纪学传   会计师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496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在我国取消了福利分房后,我国的房地产业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并且在近年来又成为方方面面的热门话题,房地产的成本问题更是关注的焦点,所以无论从企业的管理当局、投资人、政府财税部门还是社会公众来说,正确核算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公允表述房地产企业经营成 ...

1.土地成本的分配

  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动拆迁补偿费、土地权证费、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闲置费等。如果开发项目中开发产品单一,那第就可以用房管测绘部门所确定的可售总面积或建筑规划部门确定的总面积去与土地开发总成本对比,得到单位面积成本,进而根据单一的开发产品的面积计算出其土地开发成本。如果是综合项目,土地用途不一样,出让价格也不一样,那就必须根据宗地受让的用途分类计价,将商业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可售配套设施用地的成本分开计算其相应的成本,在住宅成本的计算分配时如果还有不同类别的开发产品,比如普通多层住宅、小高层、高层住宅及单体别墅或连体别墅,它们的土地成本就包括两部分,即根据单体占地面积直接计算的土地成本及基础设施的土地成本的分摊之和。

  2.前期费用的分配

  前期费用包括勘察费、规划方案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环评费、施工图设计费、招标费、政府收取的各项规费、“五通一平费用”等为项目施工前所做的一切准备而发生的成本费用。 前期费用在开发产品的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来说较低,可以根据总费用与总面积直接计算分配。如果其中单项费用很高的话,也可将公摊部分和单体分开计算,总之,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3.建筑安装成本的分配

  建筑安装成本包括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所发生的费用。这部分成本在某个单一产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大的,但是相对于其他成本项目来而言,其分配对象较为明确,可直接按单体分配到单一产品对象,也可以借鉴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对同一类别的开发产品进行分类汇总,比如同结构相同造价相近、装修标准或档次相同等等,总之是便于计算,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开发产品的计价成本。

  4.基础设施费的分配

  基础设施费包括排污排洪费、供电费、供气费、供水费、通讯费、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照明费、环卫设施、消防设施、道路桥梁涵洞、绿化景观等其他基础性工程费用,它的分配相对于其他费用而言,要简单明了,可采用按可售面积、工程造价比等方法进行分配,这样对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是没有影响的。

  5.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配

  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教育设施费、医疗设施费、商业设施费、地区市政设施建设费、物业管理配套服务设施费、大型人防工程等配套工程的成本费用。这部分成本的分配要根据受益对象进行,这些配套工程大部分是为了完善项目的功能或是为了提高项目的服务品质而建设的,大致可分为可单独有偿转让或不能有偿转让的大型配套项目,而可以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在财务上应该视同开发产品进行核算,这里所指的是不能有偿转让的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只需归集其建造成本,不需要分摊土地等相关的其他成本,分配方法与基础设施费的相同。

  6.开发间接费和财务费用的分配

  开发间接费是指在施工现场设立的管理机构(如指挥部等)或是开发企业同时有多个项目开发时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发生的费用列入开发间接费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审计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而有些企业的项目公司也将一些应该计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这对成本的核算和真实地反映经营成果是有影响的。

  关于借款费用的这里要说明的是其停止资本化的时间问题,会计准则中所讲的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而以前的股份企业会计制度中讲的是“开发产品销售前计入开发成本或开发产品成本”,也就是开发产品开始销售后就应该将借款费用计入期间费用了;而现行税法则规定“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这三者看上去不一致,但是税法的规定显得相对合理,完工应该是指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以此时点为界限,这与前二者并不矛盾,因为没有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是不能交房的,换言之也是不算达到可使用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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