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房该如何纳税[2]
作者: 郝玉明 孙宏伟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367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房,也就是以房屋的形式为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常见有下列几种方式:以企业自建或外购的房屋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将自有房屋无偿提供职工使用;企业从外部租赁房屋无偿由职工使用等。以上述三种方式为职工提供住房,企业和职工个人将会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

自有房屋提供给职工使用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将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累计折旧。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该房产每期应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对于职工个人来说,无偿使用企业房产,相当于基于任职或受雇原因而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公允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从外部租房给职工使用

  这种情况在会计处理上,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租赁住房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增。对于职工个人来说,无偿使用企业房产,相当于基于任职或受雇原因而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公允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职工以发票形式向企业报销住房租赁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应当区分外籍个人和非外籍个人两种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支付给非外籍个人的住房租赁费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企业实报实销的住房租赁费用,如果是合理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准予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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